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