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实行湿地有偿使用制度。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缴纳相应的湿地资源保护费,湿地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湿地生态恢复、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对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损失的补偿。湿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