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第二十条已修改征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利规划、水功能区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并具有可行的湿地占用方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