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征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利规划、水功能区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并具有可行的湿地占用方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