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开垦、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自然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的用途。确需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