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动植物。确需引进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