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三十五条有效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