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