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四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