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相适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