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