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二)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发布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