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总体预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和群众的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