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总体预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和群众的基本生活。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