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