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