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