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竟争方式,选择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