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竟争方式,选择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