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生产以及销售企业回收废旧有害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