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建设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