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布局、规模、造型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