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在规划开发或者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当保护区域内的生态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水资源等。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进行开垦荒地、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盖水面、砍伐树木等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