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财政、公安、交通、教育、民政、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