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属于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