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