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紧急救治等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