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名称;

(二)将救护车转让、承包、挂靠用于院前医疗急救;

(三)恶意拨打“120”呼叫号码;

(四)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通行;

(五)损毁120救护车及急救设施设备;

(六)侮辱、殴打急救人员;

(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