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一)冒用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名称;(二)将救护车转让、承包、挂靠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三)恶意拨打“120”呼叫号码;(四)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通行;(五)损毁120救护车及急救设施设备;(六)侮辱、殴打急救人员;(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