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对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伤病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医院应当接收120救护车送至的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接收。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