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民警察、消防队员、学校教师和公共客运司乘人员等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机场、风景旅游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矿企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所属应急救援人员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