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水平。急救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