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和护士。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质。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救护员。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以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