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