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