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第二十四条有效劳动者对考核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