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第二十三条有效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