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考核鉴定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考核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评人员中聘请质量督导员,对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