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