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自治区网信、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工作,并加强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