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七条有效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未经备案或者许可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