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从事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讯工具和手机短信息等业务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