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抗旱工作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并安排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