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抗旱工作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并安排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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