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三十四条有效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