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三十五条有效旱情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停止应急供水措施,组织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恢复原状,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急需增加的应急抗旱水源工程以及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或者修复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