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