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度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所蓄的水量;
(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三)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或者应急打井、挖泉;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使用再生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七)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八)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