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用水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