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二十三条有效抗旱用水应当以可供水资源量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