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二十二条有效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等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