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发挥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及鄱阳湖沿岸的水工程调蓄功能,在雨季确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度,适时蓄水,并保持合理水位,保障抗旱用水。干旱缺水城市应当建设抗旱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