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在农田灌溉保证率低或者无灌溉设施的低山丘陵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小山塘、小陂堰等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受污染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治理,改善水质,保证抗旱用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