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