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